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墓和骨灰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提供墓位、骨灰安放格位。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