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公共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街游丧、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纸钱、焚烧祭品等。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