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公共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街游丧、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纸钱、焚烧祭品等。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