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接运遗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由殡葬服务机构承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接运遗体。

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