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殡葬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工作经费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