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