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出售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