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公墓、骨灰堂开展祭扫活动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不得在城区、公墓区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塑料祭祀品。提倡采用敬献鲜花、网络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文明、节俭、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扫和缅怀故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祭扫专门区域或者公祭区域。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