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公墓、骨灰堂开展祭扫活动应当遵守管理规定。

不得在城区、公墓区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塑料祭祀品。

提倡采用敬献鲜花、网络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文明、节俭、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扫和缅怀故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祭扫专门区域或者公祭区域。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