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墓建设应当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硬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65%。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骨灰堂格位建筑面积。独立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不得超过0.8平方米,骨灰堂每个格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墓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墓碑材质、形状、朝向、宽度和厚度等。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