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