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
第二章规划引导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三章资源保护
旅游资源实行分类保护。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支持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
(一)利用江、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利用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隋炀帝陵墓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地域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支持合理利用荒地、荒滩、工业遗存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运河、文化、美食、乡村、工业、红色、休闲、会展、夜间等旅游项目和产品,健全旅游项目和产品设计、生产、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人文风俗等,挖掘和整合古镇文化、渡口文化、漕(盐)运文化等资源,开发具有运河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利用园林文化、盐业(商)文化等人文旅游资源,提升东关街、东圈门、南河下、仁丰里、湾子街、皮市街等街区(巷)和小秦淮河沿岸旅游功能,开发具有古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点)等融入扬州雕版印刷、扬州剪纸、扬州古琴、扬州古筝、扬州漆器、扬州玉器、扬州刺绣、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开发具有扬州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利用荷文化、邮文化、茶文化、水工文化等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县域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扬州美食内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类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和"世界美食之都"示范店名录。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新型乡村旅游业态,指导开发建设旅游度假酒店、汽车营地、康养中心、现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鼓励和支持利用名人文化、家训文化等,开发爱国主义和优秀传统文化、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瓜洲、凤凰岛、枣林湾等旅游度假区建设,引导休闲旅游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扬州早茶、沐浴足艺等地方特色休闲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创新和推广,打造休闲文化旅游品牌。
支持举办"世界运河城市论坛""中国扬州淮扬菜美食节""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活动,完善旅游配套体系,开发相关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开拓扬剧、扬州评话、扬州民歌、扬州清曲、扬州弹词、扬州木偶戏等夜间演出市场,开发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的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鼓励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鼓励本地旅游特色商品在景区(点)、星级宾馆、游客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指定区域展示、销售。
加强市、县(市、区)、乡镇旅游业联动发展,实现全域旅游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年旅游经营收入、接待入境旅游团队、创建旅游品牌、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品研发等达到规定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项目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连锁经营。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领队以及景区(点)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
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推进扬州泰州机场增开国际航线,扩大入境旅游客源规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商业中心、景区(点)、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的公益广告。
第五章服务保障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枢纽、重要节点与主要旅游景区(点)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线路建设,实现AAA级以上景区(点)、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公交线路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应当开设旅游专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在旅游景区(点)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保障道路通行畅通,维护停车秩序。
旅游景区(点)、交通枢纽和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应当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路标指示、医疗救治、安全救援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旅游者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等人员按照规定实行门票减免。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应当公示。
政府投资主办的开放式管理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旅游惠民有关政策,设立多景区(点)通用旅游年卡,鼓励各景区(点)加入旅游年卡系统。
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完善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业务绩效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活动。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举报方式,对旅游投诉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识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与质量等级标识相似的文字、符号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接受旅游经营者财物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