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交通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