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