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