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和支持开拓扬剧、扬州评话、扬州民歌、扬州清曲、扬州弹词、扬州木偶戏等夜间演出市场,开发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的夜间旅游演艺产品。

鼓励景区(点)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