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旅游景区(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出售联票、套票的,景区(点)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单一门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等人员按照规定实行门票减免。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应当公示。

政府投资主办的开放式管理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旅游惠民有关政策,设立多景区(点)通用旅游年卡,鼓励各景区(点)加入旅游年卡系统。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