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