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促进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