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措施和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领队以及景区(点)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