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培植、整合、利用旅游资源,推进产业融合,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综合管理,将扬州全域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运河、文化、美食、乡村、工业、红色、休闲、会展、夜间等旅游项目和产品,健全旅游项目和产品设计、生产、推广体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