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信息。

旅游资源实行分类保护。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支持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