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标准,加强旅游标准化国际合作,形成完善的旅游标准体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