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