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受理旅游咨询、投诉和求助。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举报方式,对旅游投诉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