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市场联合推广等交流,融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加强市、县(市、区)、乡镇旅游业联动发展,实现全域旅游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