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跨部门旅游信息共享和旅游信息实时更新,多渠道提供旅游信息发布查询、线上导览、虚拟体验、消费警示、投诉救援等旅游信息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宣传、查询、预订、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