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大运河扬州段文化旅游资源,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扬州样板。

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人文风俗等,挖掘和整合古镇文化、渡口文化、漕(盐)运文化等资源,开发具有运河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