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大运河扬州段文化旅游资源,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扬州样板。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人文风俗等,挖掘和整合古镇文化、渡口文化、漕(盐)运文化等资源,开发具有运河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