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通往各景区(点)、乡村旅游区的道路,完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标志设置。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枢纽、重要节点与主要旅游景区(点)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线路建设,实现AAA级以上景区(点)、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公交线路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应当开设旅游专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在旅游景区(点)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保障道路通行畅通,维护停车秩序。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