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宣传,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意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