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利用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教育培训机构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