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扬州旅游业发展的旅游项目、产品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年旅游经营收入、接待入境旅游团队、创建旅游品牌、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品研发等达到规定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旅游项目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