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投诉、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