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保护、传承扬州炒饭、扬州包子等特色名品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扬州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扬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扬州美食内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类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和"世界美食之都"示范店名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