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基本产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