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应当正确使用质量等级标识,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依法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识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与质量等级标识相似的文字、符号进行虚假宣传。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