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应当正确使用质量等级标识,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依法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识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使用与质量等级标识相似的文字、符号进行虚假宣传。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