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7月30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管理的具体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动员村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的治理和维护。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文广旅游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构)筑物、公共照明、广告标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市容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和儿童自觉遵守市容管理规定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安排市容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
鼓励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上发布市容管理方面的公益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容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商场、宾馆、餐馆等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九)。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主管部门报告。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容貌管理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结;
(二)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不得随意涂写、刻画;
(三)建(构)筑物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建(构)筑物的封闭阳台以及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帐篷、排气扇、太阳能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五)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不得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和凌空排水管道;
(六)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围挡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招牌设置人,应当履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管理。
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路缘石、止车石、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杆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
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禁止将维修或者清疏管道、沟渠等所产生的余泥、污染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开挖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临时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污染物应当及时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箱)盖、沟盖。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共享出行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市容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并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废弃的车辆,主动接受市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完毕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并保持车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装袋并采取措施防止散落、飞扬;堆放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保持整洁,并即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章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临时经营场点,配备环卫设施,加强临时经营场点的管理。
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段等规范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等影响市容情形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随意涂写、刻画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或者在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招牌、标识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泄漏、遗撒,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行使本条例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