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根据市容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构)筑物、公共照明、广告标识、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