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泄漏、遗撒,影响市容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