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不影响市容和城市交通的情形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和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农副产品、小商品摊点等临时经营场点的区域、设置标准、经营范围、经营时段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设置临时经营场点,配备环卫设施,加强临时经营场点的管理。

临时经营场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段等规范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