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和中心城区临街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结;

(二)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不得随意涂写、刻画;

(三)建(构)筑物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建(构)筑物的封闭阳台以及窗栏、空调外机、遮阳(雨)帐篷、排气扇、太阳能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五)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不得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和凌空排水管道;

(六)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