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