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