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造型和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