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门窗玻璃破损等影响市容情形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立面随意涂写、刻画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或者在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安装外置式油烟排放烟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