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经营性餐饮、车辆清洗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整洁,废弃物和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遗撒或者排放,影响市容环境。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