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