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排放、乱停放、乱堆放等行为。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