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求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其他整改措施。
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管理。
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