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箱)盖、沟盖,其产权人或者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箱)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箱)盖、沟盖。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