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箱)盖、沟盖,其产权人或者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箱)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箱)盖、沟盖。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