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市容管理实行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商场、宾馆、餐馆等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九)。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