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与城市建筑、街景相协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招牌设置人,应当履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等设施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