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临街商铺和经营场点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